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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百田故意杀人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刑初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人李百田,男,60岁(1955年9月17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人大代表。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磊。辩护人张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百田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安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百田及其辩护人王磊、张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李百田与被害人李×1(殁年27岁)系父子关系。李百田于2015年8月15日19时许,因故与李×1发生争执,遂驾驶其白色雷克萨斯牌轿车(车牌号×××)将李×1撞倒在本市顺义区空港地区某路西侧绿化带内并倒车碾压。导致李×1长时间被碾压于车辆左前轮下,当场死亡。经鉴定,李×1符合被机动车碾压胸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百田当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百田犯罪的上衣、短裤、车牌号×××的雷克萨斯牌机动车等物证照片,“110”接处警记录、车辆登记信息等书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毒物检验报告、附着物检验报告、酒精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李百田的辨认笔录,证人董×1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李百田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百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百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李百田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李百田系自首,本案系由家庭内部矛盾引发,事出有因,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家属对李百田表示谅解,请求对李百田予以宽大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百田与被害人李×1(殁年27岁)系父子关系。李百田于2015年8月15日19时许,因故与李×1发生争执,遂驾驶其白色雷克萨斯牌轿车(车牌号×××)将李×1撞倒在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地区某路西侧绿化带内并碾压,导致李×1长时间被碾压于车辆左前轮下,当场死亡。经鉴定,李×1符合被机动车碾压胸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百田当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本院对下列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1.证人董×1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5日19时55分许,她和她弟弟董×2、弟妹冉兰兰吃完晚饭走到马路的十字路口时,她们看见马路边上的绿地停着一辆白色越野车,她弟弟董×2大喊说,车下面压着一个人而且身上有血。之后他就拉着她和她弟妹跑了,她们离开两三分钟后,她觉得应该报警,之后她就打“110”报警了。当时她们没有看到其他人,车下面压着人是她弟弟董×2看到的,她自己没有看到。2.证人董×2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5日他乘地铁到顺义区天竺地区空港工业区B区附近找他姐姐董×1玩。当晚20点左右他们吃完晚饭后,他和姐姐走在路上,她要送他上地铁,当他们走到一条马路上,他看见路旁绿化带上停着一辆白色雷克萨斯SUV汽车,当时他觉得奇怪,想汽车怎么停到绿化带上了,他走到汽车旁,看到汽车是熄火状态,汽车灯也没有亮,车左前轮下躺着一个人,人脸上有血,当时他被吓到了,没仔细看就带着他姐姐离开了那里,他姐姐问他什么情况,他说车下面有个人,他姐姐也挺害怕,他们就快步离开,当他们走到附近的京密路边,他姐姐用手机报了警。他看见那个人横躺在车左前轮底下,头朝车子的左侧,上半身露在车子左前轮外,其他部位在车头部位底下,这个人脸上有血。3.证人魏×1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5日晚上8时许,他舅舅李百田给他电话说“我把李×1撞了,我第一个通知你的,你什么都别管,一会我就打电话报警”。他问李百田在哪,李百田告诉他在李×2单位东侧的路口。他就打电话给他妈,之后他拉着他妈到了现场。他们在那个路口看见他舅舅白色雷克萨斯汽车停在马路边绿化带的草坪里。他走到车旁边发现他舅舅的车左高右低倾斜着,车已经熄火了,他一看李×1在汽车的左前轮下边压着,他舅舅瘫坐在汽车的驾驶座位上正在和别人打电话,说“你别管了,××到了”。后来他就挂断电话,他和他母亲把李百田扶下车,李百田下车后瘫坐在车旁边的树下,他就马上上车发动汽车,把汽车往后倒了1米左右,他就马上下车去看李×1,当时李×1头部出血,他的上衣上有轮胎印,他呼叫李×1,李×1没有反应,他就马上打“999”急救电话,这时警察就到了。李百田特别溺爱李×1,李×1从来不和家里人说实话,李×1拿走了家里的400万元的拆迁款和家里的房产抵押贷款900万元人民币,家里人根本不知道李×1把这些钱都用在了什么地方。2015年5月李×1从澳门回北京,他去机场接李×1,李×1在车上说在澳门玩牌赌输了400万人民币,还求他别把赌输400万元的事告诉李百田,李×1跟他保证再也不赌博了,他就同意了。李×1在2015年7月将李×2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子也放在银行抵押了300万元人民币,后来2015年8月6日李×1因为全家不同意李×1再借50万元贷款就骂人。李×1还欠他120万人民币。4.证人李×3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5日晚上20时左右,她接到她儿子魏×1的电话让她赶紧下楼,她下楼上了魏×1的车,在车上她问魏×1发生了什么事,魏×1说刚刚二舅李百田给打电话说开车把儿子李×1给撞了。魏×1开车将她载到了顺义区空港B区这边一条南北向马路时,他们找到了李百田的车。他们看见李百田一个人在他的车主驾驶内坐着,还见李×1躺在李百田车头下边,魏×1将李百田从车上扶了下来,魏×1上车将李百田的车向后倒了一些,在倒车过程中她通过车的灯光照射下看见李×1头部全是血,之后魏×1将车停好,当时她听见李百田嘴里说“我把他撞了,我自己报警吧”,一边说着一边拿手机报警。后来警察和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医护人员到现场宣告人已经死亡了。到现场后她看见她二哥李百田的汽车停在那条南北向马路西侧马路牙子上的草坪内,李×1躺在车头下的地上,李百田一个人坐在主驾驶内。当时车是熄火状态,车灯是关闭状态,车头朝南,车尾朝北。当时李×1躺在李百田的车头下,车左前轮前侧紧贴着李×1的胸口部位,头朝东、脚朝西躺着一动不动,后来魏×1倒车时她通过车灯看见李×1头部全是血。李百田平时不喝酒,她没有闻到李百田身上的酒味。5.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5日晚上8点半左右她接到魏×1的电话,说李百田把李×1撞了。李×1一直以来都是从家里骗钱出去赌博,导致她们家负债累累。李×1称自己开了一家小额信贷公司,以公司业务繁忙需要资金周转等各种理由从家里骗钱,出事之后她认真梳理了一下,他拿她名下及她父母名下的房产作抵押,一共贷款890万,再加上他从她父母那里拿的现金,从亲戚朋友那里借的现金等等,至少2000万以上。2015年4月份,她听魏×1说李×1去澳门赌博,输了很多钱。然后她们家人感觉不对劲,就开始对李×1拿去的钱的下落进行追查,发现他说的好多钱的去向都不真实,然后她们就开始追问李×1,李×1的抵触情绪很大,不理她和魏×1了,这期间李百田和李×1还能进行沟通,都是由李百田和他聊,但是李×1的态度也非常差,经常对李百田骂脏话,逼急了他就要跳楼。6.证人轩×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5日晚上20左右,他爱人李×4接到李×4姑姑李×3的电话,李×4挂断电话后哭着跟他说李×1可能没了。之后他就带着李×4去找李×1母亲,之后带着她俩去了出事的地点。他到现场看见已经有2名警察,他发现李×1头朝东偏北一点脚朝西偏南一点脸朝上躺在路边的草坪上,左侧额头上有血迹,李×4二叔李百田的车在路边的草坪上停着,车头朝南、车尾朝北。没过多久,医生到现场后给李×1做了心电图,发现李×1已经死亡了。7.证人魏×2的证言证明:她和李×1是母子关系,她同意对李×1尸体进行解剖。她想递交一份谅解书。李×1这孩子平时淘气,说瞎话蒙她们,家里钱财都让李×1给蒙走了,400万拆迁款让李×1给拿走了,她家的三套房子被李×1抵押了,具体怎么抵押的,他爸爸不告诉她,怕她生病。8.证人桂×的证言证明:他要递交村委会和村民的联名信,上面有村民的签字和捺印,这些联名信都是真实意愿表述。李×1这孩子从小不务正业,以前也进去过,没少挖窟窿,吃喝嫖赌抽什么都带,因为找他爸要钱,他爸不给,已经和他爸干好几回仗了。9.证人杨×(“999”急救中心医生)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5日晚,他接到一个报警,后他到达位于顺义天竺地区空港工业园B区某路,他到现场后看见一男患者躺在某路西侧绿化带的草地上,仰面、头东脚西的状态。他查看该患者体征,发现患者无意识、无呼吸、无心跳,大动脉没有搏动,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心电图显示零电位,当时他判定患者没有生命体征了。当时这名男患者仰面躺在草地上,颈部、面部青紫,但致死原因他不清楚。北侧绿化带上停着一辆白色SUV汽车,距离患者两三米远。10.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出具的K1101130100002015080107号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地区某路西侧。某路为南北走向,某路东西宽11.9米,某路南侧为东西向的某大街,某路与某大街形成一个十字路口。中心现场位于某路西侧绿化带内。某路西侧为绿化带,绿化带东西宽8.9米,绿化带西侧为北京某有限公司。某路与绿化带之间为马路牙子,马路牙子高0.15米,马路牙子西侧绿化带内由南向北种有一排杨树。十字路口北侧南数第3棵杨树东北侧的马路牙子上有擦蹭痕迹,擦蹭痕迹距南侧路口23.8米。南数第4棵杨树东北侧马路牙子上有擦蹭痕迹,擦蹭痕迹距南侧路口26.8米。南数第3棵与第4棵杨树之间距离为3.7米。在南数第3棵杨树东北侧某路路边上有一块碎塑料片(已提取,标记为塑料片1),塑料片1距南侧路口23.1米,与西侧马路牙子相接触。碎塑料片1南侧某路西侧路边有一块碎塑料片(已提取,标记为碎塑料片2),碎塑料片2距南侧路口16.3米,距西侧马路牙子0.65米。某路西侧绿化带内头南尾北停有一辆车牌号为×××,车头距南侧路口19.5米,距东侧马路牙子1.6米。在车东侧绿化带地面上有血迹(已提取,标记为血迹1),血迹1距南侧路口22.6米,距东侧马路牙子1.05米。血迹1北侧绿化带地面上有一个打火机(已提取),打火机距南侧路口24.7米,距东侧马路牙子1.1米。打火机北侧绿化带地面上有一个烟盒(已提取),烟盒距南侧路口26.9米,距东侧马路牙子1.5米。车南侧有一棵矮树,矮树呈倒伏状。在矮树东侧头东脚西有一具尸体,尸体头部距南侧路口18.2米,距东侧马路牙子1.02米。尸体呈仰卧位,尸体头下侧有血迹(已提取,标记为血迹2)。尸体左裤腿上有黑色附着物(已提取),尸体左后侧裤兜上的扣子呈破损状。尸体北侧地面上有一道轮胎印痕,轮胎印痕为南北走向,轮胎印痕的南端距尸体左脚0.1米,北端延伸至车的右前轮。车西南侧地面上有两道并排的轮胎印痕,轮胎印痕为东北西南走向,轮胎印痕南端南侧为一棵松柏树,在轮胎痕迹北侧地面上有一块碎塑料片(已提取,标记为碎塑料片3),碎塑料片3距南侧路口17.4米,距东侧马路牙子8.1米。×××车的前保险杠呈破损状,前保险杠北端与车的右前侧相连,南端位于车南侧矮树西侧,在车的前保险杠南端上有血迹(已提取,标记为血迹3),提取车前保险杠上黑色塑料一处。车的右前侧大灯呈破损状,车前机器盖上有擦蹭痕迹,提取车前机器盖上擦蹭痕迹处擦拭拭子一处。车的左前轮轮胎上有血迹(已提取,标记为血迹4),车左前轮上侧叶子板上有血迹(已提取,标记为血迹5),车左前轮后侧底盘上有血迹(已提取,标记为血迹6)。在车的下侧地面上有一块碎塑料片(已提取,标记为碎塑料片4)。车内正驾驶位下侧有散落的松柏树叶,提取车方向盘上擦拭拭子一处。在车后排座椅上有一个包,包上有血迹(已提取,标记为血迹7)。在车后备箱内有一把刀(已提取)。1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明:扣押上衣、短裤、凉鞋、机动车等物证共11件,现暂存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12.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顺公司鉴(病理)字[2015]第14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提取检材及处理:1.提取死者李×1血涂血卡、双手拭子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检验室做DNA检验。2.提取死者李×1血、尿液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毒品检验室进行毒物检验。尸表检验:死者为男性。上身穿粉色半袖T恤;下身穿黄色长裤,灰色内裤;双足穿棕色鞋子。尸体长184.0厘米,发育正常,体态中等。尸斑呈暗红色,显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指重压褪色,尸僵存在于全身诸关节,程度强。头面部:头部蓄黑色长发,长发约14.0厘米。顶枕部可见片状头皮挫伤,范围为19.0厘米×20.0厘米,其间可见条状头皮创伤1处,长度为6.0厘米。颜面部发绀,伴密集点状皮肤出血。左额部可见不规则挫裂创1处,范围为5.0厘米×3.0厘米,创缘不整,创周伴皮肤挫伤。左面部可见片状皮肤擦挫伤,范围为7.0厘米×6.5厘米。左耳廓及耳后可见大片状皮肤擦挫伤,范围为11.5厘米×7.5厘米。下颏部可见片状皮肤擦伤。双侧球睑结膜可见密集点片状出血;双眼角膜透明,瞳孔等大等圆,直径均为0.5厘米。舌尖位置正常,下唇粘膜可见散在点片状出血。鼻腔内可见血迹。双侧外耳道未见异常。颈项部:左颈部可见条片状皮肤擦挫伤,范围为15.0厘米×6.0厘米,其右端挫伤间距为1.7厘米。胸腹腔:胸部左侧经右胸至右上肢可见轮胎印痕样皮肤擦挫伤,范围为88.0厘米×27.0厘米,于右腋部可见伸展创及皮瓣形成,皮瓣方向向右。右胸下部可见轮胎印痕样皮肤挫伤,范围为26.0厘米×24.0厘米。下腹部可见散在条片状皮肤挫伤,范围为23.0厘米×8.0厘米。右腹外侧可见散在条片状皮肤挫伤,范围为15.0厘米×11.0厘米。左腹外部可见散在纵条状皮肤擦挫伤,范围为19.0厘米×9.0厘米。背臀部:腰背部可见散在分布的片状及条片状皮下出血,部分区域伴有表皮剥脱。左臀部可见条片状皮肤挫伤,范围为9.0厘米×9.0厘米,其条状挫伤间距为1.0厘米,切开皮肤,可见皮肤脂肪层及肌肉层散在小片状出血。四肢部:左上臂可见片状皮肤擦挫伤,范围为18.0厘米×8.0厘米。左肘部可见散在片状擦挫伤,范围为10.0厘米×8.0厘米。左腕及左手背可见散在片状皮肤擦挫伤,范围为12.5厘米×5.5厘米。右上臂背侧可见散在片状皮下出血,范围为21.0厘米×12.0厘米。右肘至右腕背侧可见片状皮肤擦挫伤,范围为36.5厘米×12.0厘米。右手背可见散在片状皮肤擦挫伤,其间可见弧形皮肤裂伤1处,长度为1.0厘米。左髋至左大腿可见片状皮肤擦挫伤,范围为32.0厘米×26.0厘米。左膝部可见小片状皮肤擦挫伤,范围为2.8厘米×2.0厘米。左小腿前侧可见散在片状皮下出血,范围为27.5厘米×12.0厘米。左足背可见片状皮下出血,范围为5.5厘米×5.0厘米。右大腿内侧可见条纹状皮下出血,范围为8.0厘米×4.5厘米,条纹间距为1.3厘米。右膝外侧可见片状皮下出血,范围为10.0厘米×8.0厘米,其下方可见条纹状皮肤擦伤,范围为3.5厘米×3.5厘米,条纹间距为1.0厘米。右膝内侧至小腿内侧可见散在条状皮肤挫伤,范围为29.0厘米×11.0厘米。论证:经对李×1进行尸表及解剖检验,其主要损伤表现为胸部、右上肢及右胸下部轮胎印痕样损伤,解剖见双侧肋骨多发多段骨折,纵膈血肿,双肺根部出血、右肺挫伤及肺大泡,骨盆骨折,根据上述损伤特点分析,符合机动车碾压所致。死者颅×损伤较轻,内脏出血量少,故可排除颅×损伤、失血性休克所致死亡。结合其颜面部发绀伴密集点状出血、双侧球睑结膜密集点片状出血、会厌及喉室粘膜密集点状出血、心外膜下密集点状出血、肺脏被膜下出血点、心血暗红色流动状等机械性窒息征象综合分析,其死因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鉴定意见:李×1符合被机动车碾压胸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13.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5]第FYB1507420-WZ742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鉴定意见: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01-07(现场血迹1、2、3、4、5、6、7)、09(车前机器盖上侧擦拭拭子)、14(李百田鞋上的血迹)、22(李百田右足背拭子)、25-30(李×1半袖T恤脱落细胞、李×1半袖T恤血迹、李×1裤子血迹、李×1裤子脱落细胞、李×1左侧裤兜处粘取物、李×1右侧裤兜处粘取物)、32(李百田短裤上血迹)号检材为李×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20(李百田右手拭子)、21(李百田左手拭子)号检材为李百田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人所留。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李百田是李×1的生物学父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14.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毒物)字[2015]第FYA1504337-2015DW1723号毒物检验报告证明:鉴定意见:在所送李×1的心血中未检出乙醇;在所送李×1的尿液中未检出吗啡类、苯丙胺类、大麻类、氯胺酮和可卡因常见毒品。15.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理)字[2015]第383号附着物检验报告证明:检验意见:所送死者左裤腿上的黑色附着物与×××白色雷克萨斯汽车前保险杠黑色塑料的成分相同,为同种塑料。16.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交司鉴(酒检)字[2015]第3693号酒精检验报告证明:在所送李百田血液检材中未检出酒精。17.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8月15日20时04分,董×1报警称:在空港某路马路西侧绿化带一辆白色雷克萨斯越野车压了一个人。经查,2015年8月15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百田驾驶一辆白色雷克萨斯越野车(车牌号:×××)在顺义区空港地区某路马路西侧绿化带内故意将李×1撞伤,后李×1死亡。2015年8月15日20时30分许,侦查员在顺义区空港地区某路马路西侧路边将李百田抓获。在到案过程中李百田无逃跑、抗拒传唤等行为。18.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派出所出具的“110”接警单证明:一女子(董×1)用137×××2257报警,报警时间为2015年8月15日20时04分49秒。一女子报在空港某路某号南侧路口轿车压了一人,看到有血迹,不知道伤者的伤情,肇事车辆是白色越野车雷克萨斯停在路边,没看见司机。李百田用139××××7636报警,报称把儿子撞死了。报警时间为2015年8月15日20时17分42秒。19.李百田139××××7636手机通话记录单证明:李百田案发后报警。20.被告人的人口户籍信息材料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1.顺义区天竺镇人大主席团证明证明:李百田2011年当选天竺镇第十六届人大代表。22.顺义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报告证明:公安机关就对李百田采取刑拘措施向天竺镇人大主席团报告。23.北京市公安局天竺派出所出具的李×1户籍信息证明:被害人的身份情况。24.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证明:李×1的死亡及火化情况。25.顺义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侦查员分别于2015年8月16日、19日提取了李×1、魏×2的血样送市局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6.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5年8月15日20时04分49秒,我所接报警称:一过路女子在空港某路某号南侧路口,看到一辆雷克萨斯牌白色越野车压了一人,且看到血迹。我所民警在接到报警后,由两名民警带领两名辅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到现场后,民警依法对现场进行勘查。首先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记录,同时依法查看受害者受伤情况,并询问周边证人,在了解清楚事实后,依法控制住嫌疑人,将现场情况向上级部门一报直报;然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将现场封锁,在现场周边拉起警戒线,以防无关群众破坏现场;最后维护好现场秩序,等待其他部门前来支援。全部执法过程均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27.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在民警赶往现场的过程中,于2015年8月15日20时17分42秒,我所再次接到报警:报警人李百田称其儿子李×1与自己闹别扭后出走,李百田驾驶白色雷克萨斯牌越野车跟着,后因二人口角,李百田将其儿子撞死。28.工商银行对账单证明:李百田、李×1二人经济往来情况。29.谅解书、李×1生前情况说明等材料证实:被害人亲属请求对李百田宽大处理,并自愿放弃民事赔偿及家庭的相关情况。30.被告人亲属提供的信件及微信、短信照片等证明:李百田曾找李×1沟通,并对李×1进行告诫及规劝。31.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委会函、群众求情函、荣誉证书证明:村委会及岗山多名村民请求对被告人李百田给予宽大处理及李百田之前表现情况。32.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明:李×1在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有多次前往澳门的记录。33.被告人李百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8月15日供述(节录):他和他儿子李×1最近总是吵架。因为李×1最近这两三年总是从他这里借钱,陆续从他家和其他亲戚那里借走了一千五百多万。李×1一开始说是要做买卖,后来李×1仍要向他借钱,他追问之下李×1才向他承认在外面赌博欠了赌债。李×1又说自己正在开赌局,想办法赚回钱。最近他总是劝李×1不能做违法的事,李×1不听他劝。他们就因为这事总是吵架。他儿子李×1家住在顺义区天竺地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就住在他家隔壁。今天下午5点多,他去李×1家找李×1,想劝劝李×1。到了李×1家,李×1不理他,他心里特别难受,就浑身冒冷汗。一个多小时后,李×1打电话叫出租车,然后下楼了。他从楼上看见李×1在楼下徘徊,然后向小区东门外走,他想把李×1劝回家,就急忙下楼开上他的车。他将车从小区东门开出,看见李×1在东门外正和一个黑车司机说话,他就把车停在李×1左侧,问李×1去哪,李×1说要去找他女朋友陈×。他让李×1开他的车去,李×1说不开,自己一个人径直向南走,他就开车跟着李×1,让李×1上车跟他谈。后来他上车了,他又劝李×1别冒险,别做违法的事,之后李×1烦了,拉开车门又下车。这样反复三四次,当晚随李×1走到一条南北向的马路时,李×1突然转身对他说,“你XX别追我了,我XX还不回来了!”当时他就愣在车里,他想起李×1十三四岁时离家出走的情景,当时他和他爱人到处找李×1,后来在顺义县城找到李×1,李×1仍较劲不回家,他爱人犯了心脏病倒在路边,他一边搂着他爱人一边劝李×1回家。想到这个情景,他突然很愤怒,他想决不能让李×1走,必须拉李×1回家。他看见李×1已经向南走出一二百米的距离,走在马路西侧,他就加油门开车追向李×1。李×1见他追过去,就走到路西侧的绿化带上,当时他脑子一片空白,直接向李×1开过去,然后他听见砰的一声,他忽然清醒过来,看到前面有柏树墙,他急忙刹车,又往后倒车,倒了一段距离,停了车,当时车头向南,他下车看见他车的左前轮下压着李×1,当时李×1已经没有反应了。他一下就懵了,坐在路旁缓了半天,之后他用手机给他外甥魏×1打电话说他开车追李×1,把李×1撞死了,告诉了魏×1大概的位置,让魏×1赶紧过来找他。等魏×1和妹妹李×3找到他时,他一直靠在旁边的树旁,脑子一片混沌。之后他用手机报警,说他开车把他儿子撞死了,之后他就记不清发生什么事了。他当时脑子一片空白,什么也没想,没想到会撞到李×1。2015年8月16日供述(节录):李×1不懂事,14岁就抢钱,被判两年缓刑三年,15、16岁时离家出走,托人让李×1上二中被开除,他给李×1找工作上班也上不下去,李×1就知道花钱。2012年他给李×150万,李×1开了一个担保公司,后来又找他要钱,直至2013年初,他一共给了李×1424万。2014年李×1说自己开公司,要拿房子抵押贷款,他就把李×1的一套房、他老伴的一套房、他女儿李×2的一套房、他女婿张祺的一套房和他女儿公公的一套房都给抵押了,这些都是李×1操作的,共抵押了710万元。李×1还找他外甥魏×1借了150万元,他不知道李×1是否在外面借了钱,也不知道李×1外面还有多大窟窿,他每天睡不好觉,冒冷汗。李×1还从信贷公司拿了120万元,利息是10%,他认为李×1丧心病狂。今年5月,李×1说去珠海做业务,等李×1回来时他发现有人堵家门要账,李×1让他给李×1筹钱,他说他最后的二十万都给李×1了,没钱了,李×1还让他筹钱,他将他和他老伴的2万多工资给李×1,后来他外甥说李×1在外面输了一二百万。他问李×1在外面输了多少钱,李×1说输了400多万。案发当天他去找李×1,是因为他家里面的三套房在去年9月抵押给中信银行了,他去找李×1商量怎么解决这三套房贷款的事情。2015年8月31日供述(节录):冲上树林之后,他的车怎么停住的他不知道,他趴在方向盘上,在车上待了一会儿,他下车了,他看见李×1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当时他想的是什么都完了,他骂了一句,他脑子想的是全完了,干脆都走。开车时他就故意倒向李×1,当时李×1在他车的左后方,本来李×1躺的地方离他的车没多远,他往前走没走他没印象了,李×1头朝东脚朝西的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他直着向后倒,把车倒在李×1的北侧了,把车头冲向李×1,车尾冲北,他就往前上了一下,用左前轮轧了李×1胸部或脖子的位置,轧在李×1身下他停车了。他后轮往后顺车的时候有没有碰到李×1他不知道,往前上的时候有印象,左前轮轧在李×1胸部或脖子位置了,别的他真不知道。他车轧在李×1身上的时候,没有打过轮。他轧在李×1身上的时候,关于他的车是否开过李×1的身体他没有印象。他印象中就是从北侧往前上了一下,左前轮轧在李×1脖子或胸口位置。这么做的原因是他当时就是恨李×1,李×1把他毁了,当时他撞李×1的时候还是迷糊糊的,撞完之后,他在车上趴了一会,他下车看见李×1那样,他恨李×1,觉得解恨,就轧了。他当时想事情也就这样了,事情也出了,他认为李×1之前一动不动已经死了,就想毁到底了,再次轧李×1就是出气。他觉得用车轧李×1的时候,李×1已经完了,没有抢救机会了。他在车上趴了半天,下来的时候李×1一动不动了,他想李×1坑他。将车头冲向李×1是失去理智了。当时什么也不顾了,就想爱怎么样就怎么样。到李×1跟前以后就什么都不顾了,也不想了。他这次撞李×1没有要他命的意图。他没有留给李×1躲闪的机会。因为他是从后面来的,李×1来不及,李×1不知道他从后面来了。他在临近李×1的时候没有按喇叭,也没用大灯晃李×1,就直接向右打轮撞向李×1了,没有给李×1机会。撞完之后他没去看,他看李×1的时候李×1已经躺在他轧在李×1的位置了。他撞李×1的位置和他轧李×1的位置不是同一位置,李×1怎么到的那个位置他不知道。不是他去移动李×1的。当时没有外人在场。他认为李×1一动不动,就认为李×1死了。他如实交代了倒车路线。他看见李×1头朝东脚朝西躺着,他就倒车,他倒车的时候轧没轧到他真不知道,倒车的时候有没有打轮他没有印象了,他就开到李×1的北侧,然后往前开车,用车的左前轮轧在李×1的脖子或胸口位置,在李×1的身上揉没揉车他真记不清了。关于后备箱轮胎垫下面刀的来历,2015年6月他开着李×1的现代劳恩斯跑车去朝阳北路一亲戚那换轮胎,在李×1驾驶室门边上的手扣里发现了这把刀,他怕李×1惹事就扔在他车上了,之后他忘拿下车了。辨认笔录:李百田辨认出顺义区空港地区某路西侧为驾车窜上绿化带地点、驾车冲倒绿化带后第一次停止地点、第一次驾车与李×1身体接触地点、最后停车将李×1轧在车下地点、在冲撞李×1前最后一次驾车启动地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百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李百田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百田案发后当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案事出有因等具体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李百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百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27年8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莉华审 判 员  汤笑然代理审判员  李彦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学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