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家锐与钟小平、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家锐,钟小平,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989号原告郭家锐,男,195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委托代理人李义国,荆州区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钟小平,男,1973年1月7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太岳南路城市风景9幢19层。负责人刘兴隆,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家锐诉被告钟小平、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家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先予给付医疗费50000元,用于后续治疗。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前向原告郭家锐先予支付赔偿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王贤林人民陪审员 朱永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