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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22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艾麦尔?艾麦提与疏勒县永辉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疏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疏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麦尔·艾麦提,疏勒县永辉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22民初766号原告:艾麦尔·艾麦提。被告:疏勒县永辉砖厂,住所地疏勒县。法定代表人:林永辉,疏勒县永辉砖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艾麦尔·艾麦提诉被告疏勒县永辉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麦尔·艾麦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麦尔·艾麦提以被告疏勒县永辉砖厂同意向原告偿还欠款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麦尔·艾麦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艾麦尔·艾麦提负担。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