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森杰与王世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森杰,王世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976号原告李森杰,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10日。被告王世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杰诉被告王世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森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权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