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民辖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卿春娥、许伟伟等与天津东昇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东昇海运有限公司,卿春娥,许伟伟,许道桂,冯来银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辖终9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东昇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馨苑小区********室。法定代表人:于树增,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卿春娥。许国泉之妻。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许伟伟。许国泉之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许道桂。许国泉之父。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冯来银。许国泉之母。上诉人天津东昇海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卿春娥、许伟伟、许道桂、冯来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16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东昇海运有限公司认为,许国泉于2015年6月5日在秦皇岛港下船,并非休假,而是辞工解职,双方至此再无任何关系可言。许国泉因交通事故死亡时并非完成天津东昇海运有限公司的任何工作或者交办的事项,亦与天津东昇海运有限公司没有事实上的关联。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其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批复所指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卿春娥、许伟伟、许道桂、冯来银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许国泉死亡时,其与天津东升海运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劳务关系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因此本案仍属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本案中,卿春娥、许伟伟、许道桂、冯来银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许国泉登船港亦在南通港,属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范围,武汉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天津东昇海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江审判员 戴启芬审判员 曾 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