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蛟民一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15民一1121王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锐,代均波,代均伟,金强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121号原告:王锐,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周大力,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均波,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代均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金强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杜刚,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锐与被告代均波、代均伟、金强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2016年4月11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锐的委托代理人周大力,被告代均波、代均伟、被告金强谟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锐诉称:王锐与代均波系朋友关系。2007年初,代均伟与金强谟因筹建蛟河市百圣豪苑物业公司缺少资金,通过代均波向王锐借款。2007年6月27日借款95万元,扣除一年利息实际借款76万元,2007年7月3日借款50万元,扣除一年利息10万元,实际借款40万元。三名被告出具借款借据,载明借款年利率2分。后得知物业公司供热业务因故落空,于2010年解体,考虑偿还借款有一定困难,王锐没有提出偿还借款问题。现代均伟经营汽车配件,金强谟经营公司,已具备偿还借款能力。现诉至法院,要求代均伟、金强谟偿还借款本金116万元,按照年利率20%支付利息。代均波辩称:2007年,代均伟和金强谟因做生意需要资金,通过代均波在王锐处借款,2007年6月27日借款95万元(含利息19万元),实际借款76万元,2007年7月3日借款50万元(含利息10万元),实际借款40万元,代均波在王锐处分三次取钱后均交给了代均伟,后三人在借据上签字。钱是通过代均波借的,但代均波没有用此款,因此代均波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代均伟辩称:钱是代均伟和金强谟借的,当时我们做生意,办公司用了。对借款没有异议,同意偿还,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金强谟辩称:金强谟从未在王锐处借款,也不认识王锐。王锐称,金强谟为筹建物业公司而向其借款,但金强谟在2009年6月才成为该公司股东,何来个人借款。王锐称考虑金强谟有经济困难,没有提出还款要求,该说法亦不成,金强谟当年经济并不困难,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王锐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没有要求还款,只能说明借款事实不存在。另外,王锐在当年是从事何种工作,有何经济来源,能借出116万元,如是现金,现金的来源,如是转账,转账的账户及转账的凭证在哪里,王锐应提供其资金的来源。综上,金强谟未收到借款,双方借款合同未生效,王锐要求金强谟偿还借款没有依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蛟河市百圣豪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筹建及运营时(公司股东为代均伟、金秀英、李铁军,金强谟于2009年6月经与金秀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成为该公司股东,代均波于2007年8月经与李铁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成为该公司股东),因需资金通过代均波,于2007年6月27日在王锐处借款95万元(含利息19万元),实际借款76万元,2007年7月3日借款50万元(含利息10万元),实际借款40万元,代均伟、代均波、金强谟出具借款借据。代均波在王锐处借款后,分三次取回,交给代均伟,代均伟得到钱后,于2007年7月12日以蛟河市百圣豪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存入银行100万元(其余16万元,用于该物业公司其他事项上),2007年7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代均波处(庭审中,王锐不要求代均波承担还款责任)。现王锐诉至法院,要求代均伟、金强谟偿还借款本金116万元,按照年利率20%支付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据、账单、记账凭证、缴款凭证、存款凭证、蛟河市工商局蛟河市百盛豪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情况、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民事调解书、转账支票、存款转账凭条、进账单。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王锐不仅要证明借款事实存在,还应证明借款的履行过程,通过庭审调查,王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被告本人得到并使用借款,故其要求代均伟、金强谟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王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4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0240.00元,由王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赵宏国人民陪审员  武文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慧(此件3页,共印10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