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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申字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信林与淮安市淮安区泾口镇桂卿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信林,淮安市淮安区泾口镇桂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申字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信林。委托代理人蒋成功,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泾口镇桂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泾口镇严桥村。法定代表人陈晓英,该村委会支部书记。再审申请人王信林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泾口镇桂卿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80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王信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信林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芮东俊审判员  宋 山审判员  杨士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