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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怡祖与宋昌林、石学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怡祖,宋昌林,石学红,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149号原告王怡祖。法定代理人王永新。委托代理人田源,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昌林。委托代理人马宗桂。委托代理人张继新,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学红。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下称长江财保咸宁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旗鼓大道一号。代表人胡晓明,长江财保咸宁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梅,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怡祖诉被告宋昌林、石学红、长江财保咸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怡祖的法定代理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怡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实收1600元由原告王怡祖负担。审判员  马小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