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尹嘉玮犯诈骗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嘉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刑初444号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嘉玮,无业。200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已缴纳)。因本案于2016年1月19日被抓获,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辩护人潘伟,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6)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嘉玮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嘉玮及其辩护人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尹嘉玮冒名“XX”通过加微信好友认识了居住在本市张渚镇的翟某,并对翟某谎称自己在宜兴设计院技术部上班,可以为其介绍工作。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尹嘉玮在逐步取得翟某的信任后,先后以安排工作、入股做工程等名义,骗得翟某人民币153000元,软中华牌香烟85条,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5250元。2015年底前,被告人尹嘉玮为取得翟某及其家人的信任,对翟某谎称已帮其安排好工作,后由自己出钱在无锡帮翟某租了住房,并称租房房租单位可以报销。同时被告人尹嘉玮还以单位发工资的名义自己每个月将钱打到翟某的银行卡上。至案发前,被告人尹嘉玮共计打到翟某银行卡上人民币26600元,支付翟某租房租金共计人民币42000元。综上,被告人尹嘉玮实际骗得赃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9650元。被告人尹嘉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尹嘉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翟某的报案陈述笔录,证人茆爱华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侦查人员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尹嘉玮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庭审中,公诉机关变更指控被告人尹嘉玮诈骗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1396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嘉玮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尹嘉玮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尹嘉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尹嘉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嘉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嘉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3965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尹嘉玮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又进行诈骗犯罪,应当酌情从重判处。被告人尹嘉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尹嘉玮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嘉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合计人民币139650元,责令被告人尹嘉玮退赔后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许卫琴审 判 员 储晨洁人民陪审员 唐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思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