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怀红、XX四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号,刘怀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482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号。被执行人:刘怀红、XX四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怀红、XX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