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行审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与李会峰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李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402行审11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唐成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昌昀,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雪玲,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会峰,男,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311。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粤珠交罚(2015)0524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认定被执行人李会峰于2015年7月13日17时43分,在拱北迎宾广场使用粤C×××××小型轿车有利用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李会峰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由于被执行人李会峰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会峰未缴纳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提交了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2.违法行为通知书;3.询问笔录;4.现场笔录;5.粤珠交罚(2015)05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送达凭证;6.粤珠交催告(2015)00082号《催告书》及邮寄送达凭证;7.录像光盘及清单;8.《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车辆移交单据;9.《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节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珠交罚(2015)05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李会峰,被执行人李会峰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催告,被执行人李会峰至今仍未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元,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粤珠交罚(2015)05248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王梦辉审判员 黄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