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8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祖兵与胡方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兵,胡方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681号原告刘祖兵,居民。被告胡方友,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祖兵诉被告胡方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祖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军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航书 记 员 杜宏虹书 记 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