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建松与何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松,何珍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360号原告张建松,男,生于1969年5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被告何珍英,女,生于1971年8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松诉被告何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松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建松承担。审判员 郑兴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瞿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