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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750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2月14日,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勤堂,上蔡县司法局西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17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