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三娃与白瑞军、苏永良、刘玉兰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三娃,白瑞军,苏永良,刘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122号申请执行人刘三娃,男,58岁,汉族,农民,住和林县大红城乡九犋牛沟村。被执行人白瑞军,男,26岁,汉族,住呼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被执行人苏永良,男,41岁,汉族,保安,住呼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被执行人刘玉兰,女,53岁,汉族,住清水河县喇嘛湾镇红旗一村。本院在执行刘三娃申请执行白瑞军、苏永良、刘玉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的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2)和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2)和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锦瑞审判员 麦拉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秀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