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5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余太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余太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3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903366142C。负责人潭晓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霞,女,该支行员工。被告余太伟,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诉被告余太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王宇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