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薛双喜与王国强、贾培颖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双喜,王国强,贾培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278号申请执行人薛双喜,男。被执行人王国强,男。被执行人贾培颖,女。关于薛双喜与王国强、贾培颖健康权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双喜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国强、贾培颖暂时下落不明,经本院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双喜尚有经济损失3129.57元的债权未获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