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少强与中电投河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沁阳发电分公司、河南省巨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少强,中电投河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沁阳发电分公司,河南省巨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周勇,周小强,李胜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292号原告徐少强,男,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红军,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方彩红。被告中电投河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沁阳发电分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负责人李三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峰,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鸿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巨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周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周勇。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小强,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李胜伟,男,1984年3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少强诉被告中电投河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沁阳发电分公司、河南省巨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周勇、周小强、李胜伟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少强于2016年6月2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9元,减半收取2114.5元,由原告徐少强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缴。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訾东东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春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