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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邓某盗窃一案的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终258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女,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苏011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邓某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百元。宣判后,被告人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邓某在二审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卞国栋代理审判员  刘明世代理审判员  刘天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鑫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