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6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洁与杨法荣、黄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杨法荣,黄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360号原告张洁。委托代理人钱华,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法荣。被告黄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洁与被告杨法荣、黄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洁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洁负担。审判员 姚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