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民初6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洁与杨法荣、黄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杨法荣,黄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360号原告张洁。委托代理人钱华,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法荣。被告黄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洁与被告杨法荣、黄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洁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洁负担。审判员  姚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