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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1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1434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昌县。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谢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