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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孟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刑初5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因犯抢劫罪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二0一三年二月十四日减刑释放。2015年9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朝阳县。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00九年九月七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网上追逃,2015年12月16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某,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汉族,高中文化,赤峰市盈乾废油脂回收有限公司总经理,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2015年12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看守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3月2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于2016年4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军、汪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孟某某在辽宁省朝阳市“小仔”处以每袋400元的价格,购买了3袋冰毒(每袋重0.6克,总计1.8克)。同日被告人孟某某在赤峰市喀喇沁旗高速口以每袋55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2袋冰毒(总计1.2克)贩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新华小区6号楼楼下,以每袋600元的价格又将这2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谢某。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5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容留谢某、谢某的朋友“宝山”在王某某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惠宁小区63栋1单元143号的家中吸食冰毒。2、2015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容留王海涛在王某某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惠宁小区63栋1单元143号的家中吸食冰毒。3、2015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某容留王某某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商城东门对面胡同一旅店内吸食冰毒。4、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谢某容留白鹏在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金炎宾馆307房间内吸食冰毒。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总计1.2克;被告人王某某、谢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各两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孟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谢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谢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孟某某在辽宁省朝阳市“小仔”处以每袋400元的价格,购买了3袋冰毒。同日被告人孟某某在赤峰市喀喇沁旗高速口以每袋55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2袋冰毒卖与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新华小区6号楼楼下,以每袋600元的价格将这2袋冰毒卖与被告人谢某。经查,2袋冰毒总计重1.2克。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5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容留谢某、“宝山”在王某某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惠宁小区63栋1单元143号的家中吸食冰毒。2、2015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容留王海涛在王某某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惠宁小区63栋1单元143号的家中吸食冰毒。3、2015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谢某容留王某某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商城东门对面胡同一旅店内吸食冰毒。4、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谢某容留白鹏在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金炎宾馆307房间内吸食冰毒。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9日,元宝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2015年11月份王某某在平庄城区涉嫌非法贩卖冰毒;元宝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谢某于2015年9月份在平庄商城对面一旅店内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2015年12月6日在喀喇沁旗一旅店内容留白鹏吸食毒品。2、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6日晚上,他的朋友谢某给他打电话,问他有东西吗(指冰毒),他说没有,后来电话就挂了。第二天早上,他给谢某打电话问谢某在哪里,谢某说在锦山金炎宾馆307号房间,他就开车去了金炎宾馆,谢某问他有冰毒吗,他说有点,然后他就从包里拿出来二、三分冰毒,他用剪刀、矿泉水瓶制作了简易的吸毒工具,和谢某一起吸食了,吸食完后他就先走了。是谢某开的房间。他俩吸食的冰毒是他去宾馆时拿去的。他和谢某是同学。3、证人王海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7月份期间,他和王某某一起在王某某位于平庄惠宁小区63栋1单元4楼东户的家中吸食过四、五次冰毒,每次冰毒都是王某某提供的,吸食工具是王某某制作的。这四、五次一起吸食冰毒多数都是他给王某某打电话,问王某某有没有东西(冰毒),王某某说有,他就去王某某家中和王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每次王某某都拿出一、二分左右的毒品,有时是白天去,有时是晚上去的。每次王某某家里都没有其他人,就王某某自己在家。“小蛤蟆”是他的外号。4、证人张洪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份的一天,他上来毒瘾了,给王某某打电话问王某某有没有冰毒,想要点吸。王某某说有,过了一会王某某就来到他位于平庄阳光花园小区5栋3单元332号的家中,王某某从身上拿出来一分多的冰毒,他用矿泉水瓶做了吸毒工具,他和王某某就一起吸食毒品。认识他的人都叫他“小占”。5、证人王新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喀喇沁旗锦山镇金炎宾馆的老板。谢某经常来他宾馆住宿,他就认识了。2015年12月7日21时左右,谢某让他给开个房间,他就在电脑上给他开了307房间,不知道什么时候,有一个叫白鹏的人到宾馆找住在307房间的谢某,2015年12月8日上午退房。他不清楚白鹏什么时间找的谢某,白鹏逗留多长时间以及谢某和白鹏在房间干什么。6、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12月16日11时许,办案民警在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转盘盘龙小区,将涉嫌贩卖毒品罪网上逃犯孟某某抓获。7、侦查破案报告证实,2015年12月10日10时30分,元宝山区刑警大队民警在元宝山区惠宁小区将王某某拘传到案。在现场对王某某拘传时有逃跑、拒绝拘传的现场发生。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王某某、孟某某、谢某、白鹏的甲基安非他明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9、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说明证实,未查获孟某某的上线“小仔”及本案涉案人员“宝山”。10、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说明证实,卷宗中的谢某供述的“鑫炎宾馆”实际注册名字为“金炎宾馆”。1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鼓楼支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李彦彦开户信息及卡号为622848189813200957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15年5-11月份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5年11月9日李彦彦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以现存和转存的方式通过交易行号为052311和059999分别存入两笔600元钱。1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庄哈河街支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马岳账户信息及卡号为6217000670000332407的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在2015年11月9日马岳卡号为6217000670000332407的中国建设银行卡通过150648836平庄哈河街支行被存入1492.54元现金。1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移动平庄钟楼营业厅手机1373478****的通过记录明细证实,2015年11月9日王某某(电话1373478****)与孟某某(电话1554169****)之间的通话详情。14、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某辨认出“刚哥”即被告人孟某某,外号叫“小蛤蟆”的王海涛;孟某某辨认向其购买冰毒的男子为王某某,谢某辨认卖给其冰毒的人为王某某。15、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孟某某逃跑,2015年12月16日被抓获。16、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赤公元(刑)行罚决字(2015)1609号、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10日,谢某、白鹏因吸食毒品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分别行政拘留12日、5日。17、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赤红公(刑)行罚决字(2015)1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9月16日王某某因吸食冰毒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000元。18、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赤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04年4月19日王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2月14日王某某减刑释放。19、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06)朝刑初字第214号、(2009)朝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06年12月19日孟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9年9月7日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6月3日孟某某减刑释放。2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谢某的自然身份情况,犯罪时各被告人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9日14时许,他开着他姐夫的白色长城轿车准备去辽宁省朝阳市一个叫“刚哥”的人手里购买冰毒,路上谢某打电话问他有冰毒吗,他说正要去朝阳一个朋友手里拿冰毒。谢某说给他弄一克,接着他就用短信将他妻子的农业银行卡号(账号6228481898132009578,户名是李彦彦)给谢某发过去了。过了一会谢某给他打电话说要两克冰毒,他让谢某到平庄北环的加油站给他冰毒。他开车往朝阳走的过程中手机收到两条短信显示,谢某给户名是李彦彦的农业银行卡分两次打了共计1200元钱,每次是600元钱。他在孟某某处购买了3袋冰毒,是按照每克550元钱在孟某某处买来的,当天他通过平庄大张路口的建设银行给孟某某提供的一个账号打了1500元钱,完事孟某某坐车来赤峰给他送冰毒,在喀喇沁高速口他又当面给了孟某某500元,这3袋冰毒他以每袋6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2袋,另外1袋他自己吸食了。当天晚上18时许,他从朝阳买完冰毒回到平庄新华小区6号楼楼下,他给谢某打电话让谢某到新华小区6栋楼下找他,不一会谢某开着一辆白色轿车来到了新华小区,他在六号楼的楼道里看到谢某过来了,他就把两包冰毒给了谢某,当时这两包冰毒是用卫生纸包着的。他是从2015年6月份开始从朝阳“刚哥”手中购买冰毒的,共计买了6、7次,每次买1、2克不等,每克都是550元或者600元。他是在吃饭的时候认识的“刚哥”,他以前听别人叫他孟志刚,辽宁朝阳人。谢某是他通过郝明亮认识的。他只卖给过谢某这一次冰毒。拿完冰毒后,谢某开车拉着他和谢某的兄弟,三人开车去他位于平庄惠宁小区63栋1单元143号的家中,到家后,他拿出一个饮料瓶子当冰壶,谢某和谢某的兄弟两个人开始溜冰,他上前吸了一口,他们两个吸完冰毒后,谢某和谢某的兄弟就开车回赤峰了。他总计和谢某一起吸食过两次冰毒。另一次是2015年6月份的一天,谢某给他打电话问他有东西(冰毒)吗?他说有点,你来吧,谢某开车来平庄后给他打电话,说自己在商城东门对过的旅店,让他过去,他就去那个旅店找谢某,他拿出一分多的冰毒用玻璃锅子装好后给了谢某,谢某他们俩就开始溜冰,这次是谢某开的房间。2015年6月份开始他和“小蛤蟆”(王海涛)在他家里吸食过五、六次冰毒,具体日期他记不清楚了,冰毒都是他从朝阳“刚哥”那里买来的,吸食毒品的工具都是“小蛤蟆”的。他们两个还在平庄网吧的包厢里吸食过三、四次冰毒,具体时间他也不清楚了。2015年9月份的时候,小占给他打电话说太难受了,想要点冰毒吸。他就拿着一分冰毒到小占位于平庄阳光花园的家中,小占提供的吸毒工具,他们两个就一起吸了。2015年6月份他和平庄山前村的一个叫徐佳宁的男子在他的车上一起吸食过冰毒。2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证实,他管王某某叫“小峰”。他们在一起玩冰毒。王某某称他“刚哥”。2015年11月上旬,大概是10号左右,具体哪天记不清了,他给王某某打电话要欠他的钱,王某某在电话里问他有冰毒吗,他说看能买到吗。随后他联系朝阳一个叫小仔的人,从小仔手中买了3克冰毒,他自己留1克玩,剩下的2克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王某某给他卡里打了1500元钱,随后他坐出租车走高速到喀喇沁出口见到王某某,当面把2克毒品交给王某某,2克分2袋,王某某又给了500元钱现金,他就回去了。今年8月份,王某某去朝阳车坏了,跟他借1200元钱一直没还。王某某给他的2000元钱其中有1200元是还借款,800元是冰毒钱。那1500元是汇到建设银行马岳账户的,他用马岳的账户。马岳是他朝阳的朋友,当天王某某给他打钱的时候他身上没卡就借了马岳的银行卡,(收款后)他当时就把钱取出来,把卡还给马岳了。他是当面给的小仔现金,一共是3克,每克400元,给了他1200元。王某某自己开白色车去的,他和王某某联系的电话号码是1554169****、1590421****,王某某的电话是1373478****。他以前没卖过王某某冰毒,他们就在一起玩过两次。第一次是七月份,王某某去朝阳,他购买了一克冰毒在他租的房子里请王某某吸食,他们俩共同吸食了一下午。第二次是八月份王某某来朝阳找他,当时他没钱,王某某花钱开了个房间,给他400元钱,他买了1克冰毒他俩一起玩,玩了一宿冰毒没够,王又给他400元他又出去买了1克,又被他俩吸食掉了,他俩就吸食过这两回。第一次是他开的房间,第二次是王某某开的房间。22、被告人谢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9日中午11点多,他和他朋友“宝山”在赤峰一个饭店吃饭,他俩喝了两件啤酒一瓶白酒,想要用冰毒醒酒就给王晓峰打电话(1373478****),他和王晓峰说整到冰毒了吗,王说问问他朋友。过了一会王晓峰给他发信息说600元1克,他要两个,王晓峰说行,就把一个农业银行卡6228481898132009578发给他,户名是一个叫李彦彦的,他往这个账号上汇了1200元钱,王某某告诉他下午五点多到平庄拿,宝山借了一个丰田白色的轿车,他开车拉着宝山5点钟左右就到了平庄,王晓峰先让他在平庄北环的加油站等,又打电话让他去新华小区,在新华小区一个楼下,看见一个白色的长城轿车,他就喊小峰,王晓峰就从楼道口出来了,把冰毒交给他了,是用卫生纸包着的。他开车拉着宝山和王晓峰到了惠宁小区最西侧的一栋楼王晓峰家里,不是四楼就是五楼东户,他找饮料瓶做了一个吸毒工具,他和宝山吸了一会,王晓峰在打电话,他和宝山吸完就回赤峰了。“宝山”今年32岁,蒙古族,大名叫额日登乌拉,家是西乌旗的。今年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来平庄叫王晓峰一起吃饭。吃完饭他把王晓峰送到平庄商城东门对面,他俩一起上了一个旅店二楼倒数第二个房间,他交给了老板50元开了一个房间。王晓峰拿出二分冰毒,他俩就吸食了。这次吸食的冰毒王晓峰说是朋友给的,是谁给的不知道。2015年八月节前后的一天中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来平庄给王晓峰打电话,让王晓峰想法整点(冰毒),王晓峰说行,他在商城东门对面找个旅店等他,旅店名字记不清了。王晓峰给他拿了有2分的冰毒,给他借的吸毒工具,王晓峰有事就走了,他自己在旅店吸食的。2015年12月6日晚上,他在喀喇沁旗锦山镇给白鹏打电话,问白鹏有东西吗,白鹏说没有,他就睡觉了。第二天早上白鹏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在金炎宾馆307房间,白鹏来后在包里拿出来二、三分冰毒,用矿泉水做了一个吸毒工具,他和白鹏就一起吸食了。房间是他开的。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谢某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对被告人王某某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被告人孟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谢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竹丽人民陪审员  马宏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