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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谢X总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X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211号被执行人谢X总,男,19X4年9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现住深州市双井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谢X总罚金一案中,谢X总已部分履行,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