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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加民与被执行人姜殿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加民,姜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4执20号申请执行人韩加民,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伊春市。被执行人姜殿杰,女,1957年6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市。本院在执行韩加民申请执行姜殿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王 野审判员 :梁义清审判员 :郭庆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明 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