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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终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英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白云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白云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10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白云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号。代表人:丁赛君,该支行行长。上诉人陈英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白云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民初2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英于2016年3月2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1年11月2日,原告在被告处申办了一张银行储蓄卡,卡号为62×××57,并开通了短信服务功能。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卡内存款,并收到短信,显示余额为53988.26元。2016年3月8日晚上,原告手机不断收到11185短信,提示原告存款被盗刷10笔,共计53700元,产生银行手续费200元。原告当天在自己开办的小店里面聊天,没注意到短信,后来发现短信,因原告本人不识字,让朋友查看后才知道银行卡里面的钱被取完。由于银行卡及身份证均在原告手里,原告与儿子到商业街××大门邮政储蓄银行××商业街支行××ATM机查询,发现卡内只剩下88.26元。于是原告往卡里存入100元,并拨打110报警。开发区刑事侦查大队接警后,警官做了询问笔录,并将涉案银行卡拍照备份。2016年3月9日,原告向邮政储蓄银行台州市商业街支行了解情况,打印出交易明细显示取款地和汇出地均为南宁市明秀场路支行自助银行。原告经营小店,卡也在原告身上,原告从未告知任何人密码,也从来与广西发生金钱往来。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起诉称向被告申领的卡号为62×××57绿卡通(借记卡)于2016年3月被他人在广西××自治区南宁市通过自动柜员机取款或转账10次,合计发生金额53700元,并产生手续费200元,由于该案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侦查。在所涉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裁定:驳回原告陈英的起诉。上诉人陈英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原审法院依据199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但根据200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系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上诉人的现金自交付被上诉人之日起,该现金的所有权人即由上诉人变为被上诉人,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被上诉人只负有在上诉人需要取现时支付等额货币的义务,而没有返还上诉人原现金的义务。因此,若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盗取了银行柜台或取款机里的现金,则只是盗取了被上诉人的现金,而非上诉人现金,刑事案件与本案并不具有关联性,系另外法律关系,并不适用先刑后民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白云支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是实,在所涉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待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人可就民事部分另行主张。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情形下存款人以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的民事诉讼,但并不排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从而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况,故上诉人以该批复为据主张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为民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