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执字第2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健民,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蹦蹦,张欢欢,朱红明,林达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2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健民,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031。被执行人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蹦蹦,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欢欢,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蹦蹦,男,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96。被执行人张欢欢,女,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朱红明,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1525。被执行人林达斌,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012.申请执行人黄健民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蹦蹦、张欢欢、朱红明、林达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江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仲经字第034号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健民支付借款本金1596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生效裁决确定的方式给付),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蹦蹦、张欢欢、朱红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17256元。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健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15)江中法执字第242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有关银行、工商、国土、住建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除了仲裁阶段保全查封的财产外,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保全查封的财产均是轮候查封,暂未能进入处置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查控的财产暂未能处理,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中法执字第2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有条件执行时,将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 斓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