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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张义伟、翟玉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张义伟,翟玉英,于召,刘翠,王瑞明,刘洪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5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法定代表人孙建伟,该行行长。被告张义伟。被告翟玉英。被告于召。被告刘翠。被告王瑞明。被告刘洪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告张义伟、翟玉英、于召、刘翠、王瑞明、刘洪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住址,且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的起诉。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