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刘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4刑初138号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住蓬莱市。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曾延期审理一次。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初,被告人刘某在蓬莱市高职学校附近其家中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2015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在蓬莱市高职学校附近其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次,在南王街道办事处位骆村路边其车上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2015年5月16日傍晚,被告人刘某在蓬莱老师范学校对面其车上容留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张某某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刘晶功人民陪审员 张成美人民陪审员 王连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