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571号原告刘某,女,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俊景、徐丹丹,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宝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