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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丛美华与如东县马塘砖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美华,如东县马塘砖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500号申请执行人丛美华。被执行人如东县马塘砖瓦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法定代表人施问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小芹。申请执行人丛美华与被执行人如东县马塘砖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623民初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如东县马塘砖瓦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前给付原告丛美华工资款人民币1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8元,由被告如东县马塘砖瓦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2月2日前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查到银行存款;经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如东县马塘砖瓦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如东县马塘砖瓦有限公司早已歇业,其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只有平窑复耕的费用,但该费用还没有到位,是由如东县马塘镇人民政府统一支配的。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现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如东县马塘砖瓦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施问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本金15000元,诉讼费88元,执行费126元,合计人民币15214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1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周 斌执行员 马永林执行员 钱海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