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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罗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罗某,女,1960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程某,男,195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 判 长  林曙光审 判 员  党晓凯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馨楠裁判依据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