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财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丁电胜与丁志强、胡敏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电胜,丁志强,胡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275号申请人:丁电胜,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丁志强,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胡敏霞,女,1978年1月6日生,汉族。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上官支行的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上官支行的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柴冰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