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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0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叶岩松与上海兆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岩松,王连清,上海兆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0090号原告叶岩松,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郭辉,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兴会,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清,男,1972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兆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连清。本院受理原告叶岩松诉被告王连清、上海兆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岩松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岩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叶岩松负担。审判员  赵文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苏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