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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7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看守一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鸠检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某来到弋江区长江长小区附近转悠,看见有很多车进出长江长小区地下车库,遂想撬车搞点钱花。沈某某在车库内找到一根钢管撬开被害人束某的白色奔驰越野车,造成轿车的天窗损坏。沈某某通过天窗进入车内,在束某的车内盗窃了三包南京牌九五之尊硬盒香烟(共计270元),一部银白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242元)。沈某某将该笔记本电脑以1700元价格卖给宏远电脑老板王某。束某修车实际费用为13000元。2、2016年1月7日夜里至1月8日凌晨,沈某某再次来到弋江区长江长小区地下车库内,使用钢管撬开三辆轿车天窗,通过天窗进入车内实施盗窃,造成三辆轿车的天窗等部位损坏,并窃得部分财物:(1)沈某某使用钢管撬开被害人韦某的红色凯迪拉克轿车的天窗,造成轿车的天窗损坏,未窃得有价值财物。韦某实际修车费用为8551元;(2)沈某某使用钢管撬开被害人杨某的黑色奥迪A6L轿车的天窗,造成轿车的天窗等部位损坏,未窃得有价值财物。杨某实际修车费用为6816元;(3)沈某某使用钢管撬开被害人叶某某的银白色沃尔沃轿车的天窗,造成轿车的天窗损坏,在车内盗窃700元现金、一部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3354元)、一张叶某某身份证。沈某某将该笔记本电脑以2050元价格卖给宏远电脑老板王某。叶某某实际修车费用为12200元。3、2016年1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沈某某再次来到弋江区长江长小区地下车库内,使用钢管撬开三辆轿车天窗,沈某某通过天窗进入车内实施盗窃,造成三辆轿车的天窗损坏,窃得部分财物:(1)沈某某使用钢管撬开被害人陈某某的白色东风日产尼桑轿车天窗,造成车辆天窗等部位损坏,沈某某在该车内窃得400元现金。陈某某实际修车费用为4380元;(2)沈某某使用钢管撬开被害人裴某的银白色奥迪A4L轿车的天窗,造成车辆天窗等部位损坏,未窃得有价值财物。裴某实际修车费用为8400元;(3)沈某某使用钢管撬开被害人周某某的黑色奥迪A6L轿车的天窗,造成车辆天窗等部位损坏,未窃得有价值财物。周某某实际费用为14158元。4、2016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沈某某在镜湖区梅苑新村小区门口,使用螺丝刀将出租车副驾驶的门窗密封条拉起,将车窗外层往外拨开,把手伸进去将锁柱打开进入被害人陈某的出租车内,盗窃现金100余元。5、2016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盗窃被害人陈某的出租车同一天晚上之后),沈某某来到镜湖区月桂都市花园小区内,使用螺丝刀将出租车副驾驶的门窗密封条拉起,将车窗外层往外拨开,把手伸进去将锁柱打开进入陈某某出租车内,盗窃280余元现金。6、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沈某某来到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门口,使用螺丝刀将出租车副驾驶的门窗密封条拉起,将车窗外层往外拨开,把手伸进去将锁柱打开进入被害人雷某出租车内,盗窃160元现金。7、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沈某某在鸠江区东部星城小区地下车库旁,使用螺丝刀将出租车副驾驶的门窗密封条拉起,将车窗外层往外拨开,把手伸进去将锁柱打开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出租车内,盗窃钱包及包内3000余元现金。8、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沈某某在鸠江区万春花园小区高层,使用螺丝刀将出租车副驾驶的门窗密封条拉起,将车窗外层往外拨开,把手伸进去将锁柱打开进入被害人马某出租车内,盗窃车内6000余元现金。综上,沈某某共计作案8次,盗窃财物共计16506元。造成7辆车辆损坏(实际维修费用共计67505元)。2016年2月22日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砸车辆的照片、作案工具等物品照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束某、韦某、杨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等。并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为盗窃他人财物故意毁坏他人车辆,数额共计6750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盗窃的事实被告人沈某某于2016年1月至2月期间,多次在芜湖市采取撬开轿车天窗或硬拉车窗的方式进入他人车内,盗窃车内财物,造成车辆损坏。具体事实为:1、2016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某来到芜湖市长江长小区附近,看见有很多高档车进出长江长小区地下车库,遂想撬车搞点钱花销。沈某某在车库内找到一根钢管撬开被害人束某的皖B096**白色奔驰越野车,造成轿车的天窗损坏。沈某某通过天窗进入车内,在束某的车内盗窃三包南京牌九五之尊硬盒香烟(经鉴定每包价值90元,共计270元),一部银白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2242元)。沈某某将该笔记本电脑以1700元价格卖给宏远电脑老板王某。束某修车实际费用为13000元。2、2016年1月7日夜里至1月8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再次来到芜湖市长江长小区地下车库内,使用钢管撬开三辆轿车天窗,通过天窗进入车内实施盗窃,造成三辆轿车的天窗等部位损坏,并窃得部分财物。具体为:(1)沈某某使用钢管撬开被害人韦某的皖BWW1**红色凯迪拉克轿车的天窗,造成轿车天窗损坏,未窃得有价值财物。韦某实际修车费用为8551元;(2)沈某某使用钢管撬开被害人杨某的皖BY67**黑色奥迪A6L轿车的天窗,造成轿车天窗等部位损坏,未窃得有价值财物。杨某实际修车费用为6816元;(3)沈某某使用钢管撬开被害人叶某某的皖BJ99**银白色沃尔沃轿车的天窗,造成轿车天窗损坏,在车内窃得700元现金、一部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3354元)、一张叶某某身份证。沈某某将该笔记本电脑以2050元价格卖给宏远电脑老板王某。叶某某实际修车费用为12200元。3、2016年1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再次来到芜湖市长江长小区地下车库内,使用钢管撬开三辆轿车天窗,沈某某通过天窗进入车内实施盗窃,造成三辆轿车的天窗损坏,窃得部分财物。具体为:(1)沈某某使用钢管撬开被害人陈某某的皖BBZ6**白色东风日产尼桑轿车的天窗,造成车辆天窗等部位损坏,沈某某在该车内盗窃得400元现金。陈某某实际修车费用为4380元;(2)沈某某使用钢管撬开被害人裴某的皖B525**银白色奥迪A4L轿车的天窗,造成车辆天窗等部位损坏,未窃得有价值财物。裴某实际修车费用为8400元;(3)沈某某使用钢管撬开被害人周某某的皖BAR7**黑色奥迪A6L轿车的天窗,造成车辆天窗等部位损坏,未窃得有价值财物。周某某实际修车费用为14158元。综上,被告人沈某某盗窃车内物品价值为6966元,造成7辆车辆损坏,实际维修费用共计67505元。(二)关于盗窃的事实1、2016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某在芜湖市镜湖区梅苑新村小区门口,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陈某的皖B834**出租车副驾驶的门窗密封条拉起,将车窗外层往外拨开,把手伸进去将锁柱打开进入车内,窃得现金100余元。2、2016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盗窃被害人陈某的出租车同一天晚上之后),被告人沈某某在芜湖市镜湖区月桂都市花园小区内,使用螺丝刀将陈某某的皖B834**出租车副驾驶的门窗密封条拉起,将车窗外层往外拨开,把手伸进去将锁柱打开进入车内,窃得280余元现金。3、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某来到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门口,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雷某的皖B842**出租车副驾驶的门窗密封条拉起,将车窗外层往外拨开,把手伸进去将锁柱打开进入车内,窃得160元现金。4、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某在芜湖市鸠江区东部星城小区地下车库旁,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刘某某的皖B862**出租车副驾驶的门窗密封条拉起,将车窗外层往外拨开,把手伸进去将锁柱打开进入车内,窃得一个棕黄色的钱包,包内有3000余元现金。5、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某在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花园小区高层,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马某的皖B861**出租车副驾驶的门窗密封条拉起,将车窗外层往外拨开,把手伸进去将锁柱打开进入车内,窃得6000余元现金。综上,被告人沈某某共实施盗窃5次,盗窃财物共计9540余元。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沈某某在芜湖市镜湖区米兰风尚假日酒店607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多次实施盗窃的事实。公安机关从沈某某处扣押现金1602元、螺丝刀三把、口罩一个。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的身份事项。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22日在芜湖市镜湖区米兰风尚假日酒店607房间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的事实。3、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沈某某实施盗窃的地点。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检察机关将被告人沈某某涉案赃款及作案工具移交本院的事实。5、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盗窃的南京九五至尊香烟每包价值为70元、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242元、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3354元。6、被害人束某的陈述、刑事照片、车辆相关信息、车辆修理结算清单:证实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3日期间,他将皖B096**奔驰牌轿车停放于长江长小区地下车库内,1月3日13时左右,他发现车内三包南京九五至尊香烟及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被盗,其车天窗被撬。修车花费13000元。7、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车辆相关信息、车辆修理结算清单:证实2016年1月7日晚他将皖BWW1**凯迪拉克轿车停放于长江长小区地下车库,1月8日上午取车时发现其车天窗被撬,后经修理支付修理费用8551元。8、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车辆相关信息、车辆修理结算清单:证实2016年1月7日晚他将皖BY67**奥迪轿车停放于长江长小区地下车库,1月8日早上8点钟左右取车时发现其车天窗被撬,后经修理支付修理费用6816元。9、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车辆相关信息、车辆修理结算清单:证实2016年1月7日晚他将皖BJ99**沃尔沃轿车停放于长江长小区地下车库,1月8日早上7点钟左右取车时发现其车天窗被撬,其车内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现金700多元及一张本人身份证被盗。撬坏的天窗后经修理支付修理费用12200元。10、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车辆相关信息、车辆修理发票:证实2016年1月12日晚他将皖BBZ6**尼桑轿车停放于长江长小区地下车库,1月13日早上8点钟左右取车时发现其车天窗被撬,其车内现金400元被盗。撬坏的天窗后经修理支付修理费用4380元。11、被害人裴某的陈述、车辆相关信息、车辆修理发票:证实2016年1月13日晚早上他发现其停放于长小区地下车库内的皖B525**号奥迪牌轿车的天窗被撬,撬坏的天窗后经修理支付修理费用8400元。1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车辆相关信息、车辆修理结算清单:证实2016年1月12日晚,其皖BAR7**号奥迪牌轿车停放于长江长小区地下车库,1月13日早上取车时发现其车天窗被撬。撬坏的天窗后经修理支付修理费用14158元。1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现场指认照片:证实2016年1月29日早上,他准备将停放于月桂小区皖B834**号出租车开出营运时,发现其车驾驶室车窗玻璃的压条被撬开约2厘米的空隙,车内约280元被盗的事实。1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28日他将皖B834**号出租车停放于梅苑小区,1月29日早上7时左右准备开车时发现其车驾驶室车窗被撬,车内约115元被盗的事实。15、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9日他将皖B842**号出租车停放于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门口,2月10日早上7时左右准备开车时发现其车驾驶室车窗玻璃的封条被撬开,车内160元被盗的事实。16、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0日他将皖B862**号出租车停放于东部星城东区地下停车位,2月11日早上9时左右准备开车时发现其车门没有锁,其车内一棕黄色钱包及包内3000元现金被盗的事实。17、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1日他将皖B861**号出租车停放于万春花园小区,2月12日早上9时左右准备开车时发现其车窗玻璃的封条被撬,门没有锁,其车内6000余元现金被盗的事实。1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在经营宏宇电脑店期间,先后于2016年1月3日、2016年1月8日两次收购一男子卖给他的电脑,分别是苹果牌和戴尔牌电脑,各以1700元、2050元予以收购。19、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1)2016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在本市长江长小区的地下车库内,通过撬轿车天窗的方式,进入一辆奔驰越野轿车内窃得三包黄色硬盒南京香烟(九五至尊)及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2)2016年1月初的一天(距前次盗窃后的五、六天)晚上10点钟左右,他在本市长江长小区的地下车库内,先后撬开凯迪拉克、奥迪、沃尔沃轿车的天窗,仅在沃尔沃轿车内窃得700元现金、笔记本电脑一台、叶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各一张;(3)距前次盗窃的六、七天左右一天晚上10点钟左右,他在本市长江长小区的地下车库内,先后撬开尼桑、奥迪A4和奥迪A6轿车的天窗,仅在尼桑轿车内窃得400元现金;(4)2016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10点钟左右,他在本市梅苑小区大门口将停放的一辆出租车,采取用螺丝刀把驾驶室的门窗密封胶条撬起拨开,将手伸进去把锁柱打开的方法,进入车内窃得100余元现金;(5)同一天晚上他在本市月桂都市花园小区,使用螺丝刀并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窃得一出租车内280余元现金;(6)2016年2月初的时候,他在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门口,用螺丝刀并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窃得一出租车内现金160余元;(7)在距前次盗窃的第二天晚上22点左右,他在本市鸠江区东部星城小区一地下车库,用螺丝刀并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窃得一出租车内一个棕色钱包,包内有现金3000元左右;(8)大约春节后的一天凌晨,他在本市鸠江区万春花园小区,用螺丝刀并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窃得一出租车内现金6000余元。并证实其盗窃的部分物品及现金处理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第2起、第3起中,被告人沈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盗窃物品价值达6966元,造成车辆损坏价值达6750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故对被告人沈某某的该行为应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毁坏财物罪名成立。此外,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出租车内的财物共计954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自2019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1602元予以追缴、螺丝刀三把、口罩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为宝人民陪审员  朱章龙人民陪审员  丁盛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澍附:适用法律条文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