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闫增岭与杨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增岭,杨志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096号原告闫增岭,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被告杨志鹏,男,汉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原告闫增岭诉被告杨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增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增岭承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