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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闫增岭与杨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增岭,杨志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096号原告闫增岭,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被告杨志鹏,男,汉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原告闫增岭诉被告杨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增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增岭承担。审判员  李东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