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民辖终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汇红宝石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天津物资招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中汇红宝石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物资招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中汇红宝石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律纬路31路。法定代表人王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6号。法定代表人孟爱英,董事长。原审被告天津物资招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杨洪来,董事长。上诉人天津中汇红宝石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3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中汇红宝石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中汇红宝石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中汇红宝石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照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代理审判员  于明辉代理审判员  吴晓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