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福州楚然贸易有限公司、古晓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福州楚然贸易有限公司,古晓红,林廷丰,陈纯净,陈儿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2073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陈传瑛。委托代理人李鑫,系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亮,系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楚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陈纯净。被告古晓红,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林廷丰,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纯净,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被告陈儿妹,女,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建省福鼎市桐城。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被告福州楚然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古晓红、被告林廷丰、被告陈纯净、被告陈儿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通知,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晓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