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执字第4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应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4705号申请执行人应某某,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应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杨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75,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与他人共有有的上海市佳木斯路XXX号XXX室及四平路幸福村XXX号XXX室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支付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难以一次性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怠于履行和解协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883号民事判决书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旺晟审判员 丁 洁审判员 陈晓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晓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