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黄肖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黄肖杨,杨天英,周永恒,张壹婷,张婉婷,张小光,张爱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民终2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17260-3。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天源里天源骏景商业楼*号。代表人:昝雪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刚,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肖杨(死者周桂平母亲),女,1960年3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天英(死者周桂平继父),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永恒(死者周桂平生父),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南宁市邕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壹婷(死者周桂平长女),女,2009年3月9日出生,壮族,学生,现住滦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婉婷(死者周桂平次女),女,2014年5月27日出生,壮族,学龄前儿童,现住滦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光(死者周桂平丈夫,兼原告张壹婷、张婉婷法定代理人),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六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允涛,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国,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海县。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5)倴民初字第4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10时10分许,被告张爱国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沿迁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邢洪林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张小光妻子、原告张壹婷、张婉婷母亲、原告黄XX、周永恒女儿、原告杨天英继女周桂平骑行的并驮带原告张婉婷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周桂平死亡、张婉婷受伤、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张爱国与周桂平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张婉婷无责任。原告张婉婷受伤后在滦南县医院住院治疗1天,支付医疗费1867.37元住院期间由其父亲张小光护理,张小光系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综上,原告张婉婷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867.37元、护理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2237.37元。六原告因周桂平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203720元、丧葬费23119.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4960元(周桂平生前共有被扶养人五人,分别为亲生父母黄XX、周永恒、继父杨天英、女儿张婉婷、张壹婷)、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尸体检验费500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000元、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500元、电动自行车损失1840元、鉴定费200元、痕检费300元、车辆检验费3000元,共计429139.50元,其中含被告张爱国垫付的费用26300元。另查明,被告张爱国驾驶的车辆在被告紫金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限额的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张爱国驾驶在被告紫金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与六原告亲属周桂平骑行的并且驮带原告张婉婷的��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桂平死亡、原告张婉婷受伤、两车受损的事实清楚,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紫金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六原告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原告张婉婷请求的交通费及六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数额偏高,本院依法予以适当支持。被告紫金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关于不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的辩解,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紫金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关于六原告损失的其它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婉婷经济损失1867.37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六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六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六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经济损失315252.13元的70%,即220676.49元,以上共计赔偿334563.86元,扣除返还张爱国的26300元后,剩余308263.86元,由该被告保险公司直接打入六原告协商授权的账户,该账户由六原告自行向保险公司提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张爱国不赔偿六原告经济损失,其为六原告垫付的26300元,由保险公司从六原告赔偿款中扣除后,直接打入被告张爱国个人账户,账户由张爱国自行向保险公司提供;三、驳回六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六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紫金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9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交纳。其中被告应负担部分已由六原告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六原告。判���,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同等责任按照70%判决,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被上诉人黄XX、周永恒、杨天英、张婉婷、张壹婷、张小光答辩意见:对上诉人上诉理由不予认可,机动车无责任仍承担10%无责任赔偿,根据该条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一方,法院判决上诉人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70%并无不妥,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没有错误。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可以证实,双方均无异议。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周桂平、张爱国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死者周桂平是非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减轻非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比例,符合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五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抚养人为5人,按照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8248元计算20年,原审法院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华代理审判员 李贵志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