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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农兴村曲湾组与被告田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农兴村曲湾组,田金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829号原告西安市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农兴村曲湾组。负责人任景合,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吕巧梅,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金峰。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农兴村曲湾组诉被告田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农兴村曲湾组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农兴村曲湾组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阎良��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农兴村曲湾组撤回起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晶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田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