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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祎睿纺织品有限公司、青岛盛富锦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祎睿纺织品有限公司,青岛盛富锦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81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祎睿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9538563-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宁波万国商城市场内一期13号摊位)。法定代表人马传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盛富锦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758143-4),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通济办事处东元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红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浙甬商终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祎睿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盛富锦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岛盛富锦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祎睿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款167570.91元。经查,被执行人青岛盛富锦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8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