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辖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黄山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辖终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王德发,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徐瓯,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黄山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祝义财。上诉人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原审被告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黄山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皖10民初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目前遭遇较为严重的经营困难,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该案应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查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起诉时提供的证据表明,2013年1月15日、1月16日,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甲方)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乙方)分别签订一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第十九条均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23日,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甲方)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乙方)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保证上述三份借款合同的履行,黄山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坐落于屯溪区奕棋镇博村6731.6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进行最高额抵押担保;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乙方)分别签订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第十二条均约定:“本合同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黄山松柏高尔夫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未能依约还款,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主、从合同中均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争议,该管辖协议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原告住所地在安徽省黄山市,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实审 判 员 夏传国代理审判员 谷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慧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