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1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成龙与吴红岩、张苏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龙,吴红岩,张苏娟,吴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1993号申请执行人赵成龙。被执行人吴红岩。被执行人张苏娟。被执行人吴鸿成。本院在执行赵成龙与吴红岩、张苏娟、吴鸿成(2016)浙0726执19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红岩、张苏娟、吴鸿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19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文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