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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民终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神木县乔岔滩乡喜平油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进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神木县乔岔滩乡喜平油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陈进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神木县乔岔滩乡喜平油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刘春亮,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进堂,男,194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上诉人神木县乔岔滩乡喜平油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进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4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神木县乔岔滩乡喜平油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神木县乔岔滩乡喜平油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有关法律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神木县乔岔滩乡喜平油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神木县乔岔滩乡喜平油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柳 强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