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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凌士聪与卢超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士聪,卢超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6民初1463号原告凌士聪。被告卢超信。原告凌士聪与被告卢超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莫伟康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士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超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士聪诉称,被告卢超信向原告购买石块、碎石、河沙等材料,并由原告将材料送至拉磨刀水库给被告用作修砌该水库使用,运输费计入材料费中,之后经原、被告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共欠原告77638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所有欠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77638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4年12月31日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凌士聪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卢超信欠原告凌士聪货款77638元,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的事实。被告卢超信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案庭审中,被告卢超信缺席,没有对原告凌士聪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凌士聪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查,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12月期间,卢超信向凌士聪购买石块、碎石、河沙等材料用于修建拉磨刀水库工程,并由凌士聪负责将材料运至拉磨刀水库。2013年春节期间,经凌士聪与卢超信结算后确认,卢超信共欠凌士聪77638元材料款。2014年4月20日,凌士聪到南宁市广西大学门口找到卢超信,要求卢超信支付77638元材料款,卢超信向凌士聪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凌士聪材料款77638元,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所有欠款。双方没有对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进行约定。逾期后,被告卢超信仍未支付所欠材料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了如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一、原告凌士聪与被告卢超信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向原告购买石块、碎石、河沙等材料,并由原告负责运输,交付给被告用于修建拉磨刀水库工程。之后经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由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条》并在《欠条》上签字按捺手印进行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根据该买卖合同关系向原告交付了石块、碎石、河沙等材料,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当根据该买卖合同关系向原告全部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77638元未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凌士聪起诉要求被告卢超信支付材料款7763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利息计付问题。由于原、被告没有对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本案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被告卢超信逾期付款之日即2014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案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超信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凌士聪货款77638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案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42元,减半收取871元,由被告卢超信负担。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莫伟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钟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