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48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贾民初字第6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执行���徐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