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齐爱玲与甄占发、马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爱玲,甄占发,马义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013号原告:齐爱玲。被告:甄占发。被告:马义敏。原告齐爱玲诉被告甄占发、马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以欲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齐爱玲担负。助理审判员 郝路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丽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