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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丁美平与王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美平,王庆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1372号原告丁美平。被告王庆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美平与被告王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美平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美平撤回对被告王庆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丁美平负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华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