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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刑更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荣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441号罪犯荣帅,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资阳市乐至县。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日作出(2009)鄂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荣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内刑一核字第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9日交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零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8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荣帅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虽为病犯,但能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参加政治课、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5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荣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及罪犯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另,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荣帅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和程序。该犯为病犯,减刑时应从宽掌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荣帅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32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树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