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行审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重庆渔乐园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其他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鱼乐园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1行审199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291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3050-9。法定代表人兰申海,局长。被执行人重庆鱼乐园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绍钦。申请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州国土监[处罚决定][2015]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处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3年9月,被执行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万州区龙沙镇海螺村三组集体土地1069.4平方米修建养殖场管理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进行了调查,测量。2015年7月20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7月26日作出万州国土监[处罚决定][2015]82号行政处罚决定:1、拆除重庆鱼乐园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万州区龙沙镇海螺村三组集体土地1069.4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重庆鱼乐园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万州区龙沙镇海螺村三组集体土地1069.4平方米罚款16041元(按15元/每平方米计算)。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8月9日送达被执行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被执行人重庆鱼乐园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交纳罚款的时间、方式和期限;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期限。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19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本院对罚款16041元及加处罚款16041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万州国土监[处罚决定][2015]82号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6年5月12日才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蒋 云审判员 李亚飞审判员 陈永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佳音 来自: